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4.
44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70 巷18號』房屋東方約15至2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山林,無路可達。?158地號: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
5.
228號』房屋前方,目前作為道路 (逢甲路)使用。?377地號:部分面積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4 0之1號』房屋前方,目前作為道路(逢甲路)使用;部分面積遭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42號』房屋旁之無門牌房屋占用。?377-1地號:位於門牌 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40之1號』房屋前方,目前作為道路(逢甲路)使 用。?38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44號』房屋前方,部分 面積作為水溝使用;部分為逢甲路244號旁空地以磚砌空間作為儲藏或停車空間 使用。?449地號: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70巷20號』房屋之坐落 基地。?450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70巷
6.
14 號』房屋之坐落基地;部分面積遭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70巷22號』 房屋占用。?451地號: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270巷16號』房屋之 坐落基地。」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11筆)應有部分,上開270巷
9.
244號房屋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 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270巷
13.
244號房屋及其他定著 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 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8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履勘)地區為非都市計畫地區 山坡地與都市計畫地區住商地區交界處,地上多坐落未登記建物,未來發展維 持現況。鄰逢甲路路寬約6米或不臨路。地形不規則。近瑞芳高工,學校及市場 接近性尚佳。大眾運輸條件偏弱。」等語。 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114年7月23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444402號函稱:「
14.
377-1地號為瑞芳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16.
451地號為瑞芳都市計畫『住宅區』。」等語。另 36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368-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