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282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使用鄰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 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經目視屋況不佳,其中一間房間輕鋼架有破損,屋有內漏水、壁癌 的痕跡;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經函詢市政府,其函復該建 物非列管有案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亦非列管有案之地震受損建築物;再函詢分局,其函 復該址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等相關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