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數座墳墓,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 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 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