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門牌北投街318號建物坐落564地號土地上,610建號建物 債務人之阿伯在場稱由其居住使用,於測量時入內發現房屋屋況有漏水、壁癌之情形,目前債 務人之父親亦居住在內,據其稱有家人在家中上吊自殺,有非自然死亡之情,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內暫編110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1059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 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