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債務人配偶在場而會同警員進入,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經 依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債務人配偶詢問有無其他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 屋前空地。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 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內暫319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 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319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19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