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水源段431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及其增建坐落,另有部分屋前、屋後及 屋側之空地,建物為門牌冬山鄉水源路37巷4弄26號房屋及其增建坐落,且對外需經鄰地始 得進出。上開建物左側增建與門牌26號房屋,外觀看起來有兩間,惟內部相通,且26號房 屋與右側門牌24號房屋內部亦相通,據債務人稱24號房屋係其大伯居住使用,拍定人或應 買人應自行砌牆區隔;又本件建物牆壁有壁癌及油漆脫落,左側一樓有神桌,通往二樓木 製樓梯部分毀損,建物前方至圍牆加蓋雨遮側邊有鐵捲門,形成停車及堆置雜物之空間。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無上開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 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8.
經本院函詢警局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標的建物左側為增建(775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 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11.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