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房屋查封時無人居住,但屋內遺留家具物品、二樓有漏水跡象,僅拍賣房屋部分,未 拍賣房屋坐落之土地,其權義由買受人自理。
3.
本件房屋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 承買權。
4.
本件暫編183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