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11地號其上有雜林,另據放翁清境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李0華具狀陳報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於新竹縣政府核准之墩豐開發計畫 與土地使用管制規範,長期、和平、公然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並有正當權源信 賴為社區不可或缺之公共設施用地,就土地屬合法占有使用之第三人,故本標 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按投標價格由低至高之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或綜合考量後 對債務人、第三人較為不利之拍定。六、依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18日來函,本件地號有依據新竹縣政府8 6年4月8日府地用字第29130號函核准使用地變更,限依墩豐開發計畫作為閭鄰 公園使用之註記,另依放翁清境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報遊憩用地依法供作兒 童遊戲場及閭鄰公園使用,並依新竹縣政府110年8月10日府地用字第110004466 4號函表示該等土地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專編第一編住宅社區第16點 規定應捐贈予本縣竹東鎮公所,請應買人注意。惟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 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