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45地號其上有社區花圃,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 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前開占用部分、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 現況點交。
2.
本件按投標價格由低至高之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或綜合考量後 對債務人、第三人較為不利之拍定。 六、依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18日來函,本件地號有依據新竹縣政府8 6年4月8日府地用字第29130號函核准使用地變更,限依墩豐開發計畫作為閭鄰 公園使用之註記,請應買人注意,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 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