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商業區。
7.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基地地勢平坦,地形為矩形,臨接約10公尺寬道路,636-8及636-31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豐 原區豐原段3710建物坐落,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占用土地使用 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 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 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 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 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