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債權人 代理人請求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測量查封,另經債務人大哥稱:「建物係由他無償居住使用, 土地部分係祖產,都是持分,債務人住台中」,並稱:「建物會嚴重漏水,此外無其餘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
3.
債權人查報指稱:「依土地謄本所示,系爭209地號於民國39年時共設定三筆地上權登記, 不知系爭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苑東里16鄰興隆39號是否為其中一筆地上權建物,僅能於查封 當日得知現況由債務人之哥哥所占有使用,據其所稱為長輩之祖產」,上揭地上權非本件拍賣 範圍,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暫編之登記謄本有登載「本地號上尚登記有建號
6.
37 號,因查無相關圖資可供查對,無法確認是否有本次建物測量查封登記面積」,本件查封之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係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形式上審查認定為債務人所有,若上揭建號有本次建物測 量查封之面積,所生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7.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意, 風險自行承擔。六、拍賣之建物現況由第三人占有管理,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之暫編56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5.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即有將土地出租予本件債務人建築房屋情事,並提出優先承 買權之證明文件)。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