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標於民國114年3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有補城路560巷
3.
2 1號房屋坐落,另有部分鐵皮構建之蘭花溫室、竹林及廢棄磚房,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 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