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本件2筆土地現況部分為水泥空地、雜草空地、部分坐落廟宇及涼亭。
3.
估價報告書記載該2筆土地位置相近,現況坐落廟宇、涼亭、金爐等,大部分為空地。
4.
據債權人陳報表示本件2筆土地上坐落「慧禪宮」(門牌為土溝5號)、貨櫃屋及金爐,其餘為空地,地上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未訂定分管契約。
5.
土地上建物及定著物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土地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9.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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