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經本院於114﹒4﹒17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一樓停放機車2台,無其他家俱用品,2樓有冰箱、冷氣、賭具、賭桌2副及木床、木櫃,執行人員目視觀察屋內無漏水壁癌現象,一樓牆面有燻黑痕跡。據員警表示曾經附近居民報警到場取締賭博一事,本建物應有人出入使用。另據債權人之代理人具狀查報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本建物之坐落基地即鼓山區鼓中段一小段1041地號土地屬國有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8.
本件建物之基地出租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