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3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67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 止區仁愛路59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為土地共有 人,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