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6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7334號燈桿西北方約10 公尺,台北鐵工廠內建物占用土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
2.
168-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二筆土地相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 7343號燈桿西方約10公尺,地上有鐵皮屋與停車空間,該鐵皮屋不在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
3.
16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7343號燈桿西北方約12 公尺,地上有鐵皮屋、停車空間與道路,該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6.
169-3地號三筆土地相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 路燈編號137343號燈桿西北方約12公尺,地上有停車空間與道路。
7.
169-4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7343號燈桿西南方約1 8公尺,地上有道路。
8.
581-2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二筆土地相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 7343號燈桿西南方約2公尺,地上有鐵皮屋,該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 注意。
9.
582-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二筆土地相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 7343號燈桿南方相鄰,地上有道路與人行空間。
10.
585-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二筆土地相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3 7343號燈桿西南方約20公尺,地上有道路與人行空間。
11.
本件14筆土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