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3-2地號現為道路 (忠信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30,000元。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