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系爭建物目前無人 居住使用,有水有電,使用瓦斯桶,牆壁有油漆剝落,以輕木板隔間作為三房使用。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側 邊及主臥室側邊均為增建。屋內堆放衣物及雜物。本件標的無停車位。
2.
據民國114年6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
3.
,建物為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之4層樓之第 4層,屋齡約52.08年,建物外觀尚可,土地形狀呈現不規則形。」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系爭建物第39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6039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 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 險(六)拍定後,僅391建號建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