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 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有水有電,使用瓦斯桶,牆壁有油漆剝落,以輕木板隔間作為三 房使用。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側邊及主臥室側邊均為增建。屋內堆放衣物及雜物。本件標 的無停車位。
3.
據民國114年6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
4.
,建物為鋼筋混泥土加 強磚造之4層樓之第4層,屋齡約52.08年,建物外觀尚可,土地形狀呈現不規則形。」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系爭建物第39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6039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 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六)拍定後,僅391建號建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