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2‧11‧20查封時,534地號位民光街3號前道路,534─1地號位民光街3號前及旁邊巷道到電線杆,民光街5‧7‧9‧11號有部分占用;嗣114‧7‧28履勘時,地政人員稱534地號位民光街3號前方,無建物占用,534─1地號位民光街3號與5號間道路至路燈編號109149號,及民光街3號至11號前方道路,民光街5‧9‧11號有部分占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本件534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534─1地號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協議價購資訊。非屬耕地或農地重畫區內之耕地。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新北市工務局函覆無申請建築執照,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函覆,查無是否有依建築法領有之建築執照資料。本件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9.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