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查封時,債權人稱標的物無類似大樓管理室管制之大門,由一 樓車道旁公用之大門出入。另稱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管理費一個月為新臺幣1300元, 含車位,另向管委會承租一個車位,每月新臺幣6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執請依實體訴訟解決。 六、本件標的物是否確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