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5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標的物居住使用狀況不 明。在場之第三人(不願具名)稱標的物設有管委會,需繳納管理費,但不清楚債務人之繳納 情形。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具狀陳報,稱其詢問鄰人(56-1號5樓住戶),鄰人稱標的物 為債務人自住,且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