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查封時,據第三人大樓管理員稱標的物係債務人自住,見過債 務人出入標的物,管理費每月為新臺幣1480元,債務人未欠繳管理費,無停車位。大樓管理員 另稱本件標的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水火災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標的物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執請依實體訴訟解決。 六、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