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23-1及524地號土地相毗鄰,位於 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29號建物西南方約2.5公尺處,現為民生路之巷 道,其上有建物占用,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43-4及545號;501地號 土地其上為門牌號碼為新店區復興路
4.
107-1及109巷3號、5號占用;上開建 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501及524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523地號土地為廣場用地,523-1為文化專用區。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 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 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501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且存續期 間為未登記,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