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國114年4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7.
債務人稱建物4樓天花板有部分脫落情形,因樓上水塔偶有漏水,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建號1341建物為建號516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 除之危險。
8.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 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