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3月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 1-
2.
106地號現為雜樹林、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01-
3.
106地號現為雜草、雜林,部分整理過。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為之。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 權。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