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種植玉 米,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有絲瓜,上開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
4.
3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登記且不點交。
6.
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7.
系爭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