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種植玉 米,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有絲瓜,上開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
7.
3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登記且不點交。
9.
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10.
系爭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