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查封89年7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地其上為鐵皮屋及 雨遮,編號3土地為道路;本院114年12月23日定期指界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 編號2土地部分道路,部分土地上坐落門牌中山北路385巷8號房屋增建之鐵皮建 物,編號3土地為中山北路385巷9號與11號建物中間防火巷。據債權人陳報上開 鐵皮建物之占用權源不明。上開增建物不在拍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