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3月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 8-7地號現上有部分三合院,238-9地號現上有鐵皮建物、廁所、部分雜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238-
3.
238-9地號現為建築使用。又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 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為之。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