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權人於114年3月25日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
3.
1011-1及1011-2地 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92巷40號建物前方巷道,緊鄰建物往華新街19 2巷32號建物前方巷道,其上有數家攤販營業及增建物,占用權原情形不明。11 53地號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92巷31之35建物下之狹長土地,其上有鐵皮屋 部分占用,其範圍為往左延伸之店面長度,供公眾出入巷道。惟現場情形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新北市政府工物局來文表示本標的均無聲請建築執照之資料。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