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係全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6 地號土地上有增建建物(民權路78之2地號),887地號土地為狹長空地,上有雜 草,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據債權人陳報846地號土地係出租他人使用,本 件僅拍賣土地而不包括建物或地上物,拍定後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