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4育31511一

高雄市大樹區小坪段39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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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5/10/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6 週二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00
保證金:
100
總坪數:
599.9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599.9 坪
總現值:
456.1 萬
拍後增值:
-43.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小坪段 393地號,面積 1,983.2 m2,持分 1/1,500 萬
法院筆錄 (6)
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93地號土地為雜樹林 及水溝。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6.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大樹區 小坪段 393地號
1,983.2 m2 × (1/1) × 2,300 元 - 500 萬元
= -4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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