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履勘時,共有人稱現由其居住使用中。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建物坐落基地即69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人財產國有署,依前案(112司執
1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2年5月25日台財產南管字第11200095510號函,本件建物為 無權使用國有土地。
11.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占用雙萣段699地號土地、部分占用865地號土地,如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 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