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三合院、平房及其門口庭或庭院。拍賣279建號建物為坐落拍 賣土地南邊之部分平房,拍賣土地上除279建物建物坐落外,其餘部分土地範圍上之建物均非拍 賣標的。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6.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279建號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 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該未登記建 物係因債權人指封,並依房屋稅籍外觀資料形式認列為拍賣標的,不代表其實體權利義務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7.
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 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其中一筆標的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8.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 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