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及其女兒有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8─
3.
818─2地號土地目前作為社區戶外停車場使用,另據債務人女兒表示有一機車停車位(編號為8號),無汽車停車位;拍賣建物內部凌亂且不整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位於日光郡A區社區,其室內髒亂惡臭不堪。另依債權人陳報經查訪鄰居,其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有一機車停車位。惟實際情形為如何,仍請應買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本件債務人狀況特殊,點交程序恐須特別留意,請應買人斟酌。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據債權人陳報,經詢問鄰居(該建物沒有管理員),本件標的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同社區未有海砂屋、輻射屋之案例,若需進一步確認,則需專業鑑定始能釐清。據鑑價報告所載,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查無本件標的,另就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則無明顯情事。
10.
據債務人稱有機車停車位編號為8號,惟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且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13.
818─2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09月14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7月8日桃建照字第1140051568號函所載,「旨揭土地地號領有
15.
桃市都施使字第楊00629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6.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7.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