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為未 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工廠)坐落,部分為種植農作物,部分為雜林。據建物使 用人稱,前開建物有租賃關係存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一般登記事項放領公地」、「未會同申 請,欠繳登記費及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