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依地籍圖所示,拍賣標的540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 號碼為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洋
4.
39-1號建物及其他無門牌號碼之建 物;系爭拍賣土地之範圍自35-1號建物左側之鐵皮屋起,向右為編號54008號電線桿,往前為35號三合院建物,其右側無牆有矮樹盆栽、門前水泥舖地;及三 合院右側之門牌號碼
5.
39號建物,與往前之39-1號建物,其範圍包含右側牆 壁延伸至39-1建物後方之儲藏室前方之二分之一土地。上開建物占有土地之使 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 為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