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83地號、784地號、785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418065電線桿北方40公尺、東北方20公尺、東方10公尺處,現場均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部分為道路;789地號土地位於同電線桿西方5公尺處,現場均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本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