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一之一種住宅區,448─104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道路用地,448─96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賣建物為3層鋼筋混凝土造之透天別墅,位於「四季山妍」別墅社區,屋齡約10年,據社區管理員稱拍賣建物拍賣建物業已斷水斷電且積欠管理費,久無人居住,應無電梯,增建應為建物後面的小花園及頂樓一小片遮陽罩,惟因建物一樓大門遭反鎖,且B1鐵捲門遭斷電無法開啟,故無法入內檢視屋況及測量增建,建物增建亦為拍賣範圍,增建價格法院業於建物鑑定價格另加價100萬元進行拍賣,第三人葉O億於114年8月1日稱:拍賣之不動產為其租用中,期間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128年6月2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0元,拍定後不點交。又社區管理員稱拍賣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9.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債務人有、無積欠社區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