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陳文筆在場稱,810建號建物現係自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牆壁有少許壁癌,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又6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7.
刊載於法院〈司法院〉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8.
本件拍賣之1069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且並有部分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如屬無權占用,亦有遭訴請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