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土地部分有建物,部分為道路使用。建物
                                            
                                         
                                        
                                            
                                                3.
                                            
                                            
                                                2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
                                            
                                         
                                        
                                            
                                                4.
                                            
                                            
                                                2為自住使用,有漏水、壁癌等情形,10幾年前曾發生 火災。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 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東區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0.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及建物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 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