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家人在場表示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經 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 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 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六、拍賣編號11767建物為編號10912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 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