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他共有人占有使用, 債務人並未居住在內,建物有地震受創及漏水等情形,房屋後方木頭已嚴重腐蝕,客廳目測已 有鋼筋外露,建物已逾經濟耐用年數,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遭土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 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及其上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合併拍賣,惟共有人結構有所不同,均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內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 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另為求共有關係之簡化,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土地均有應有部分之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為宜。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