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
8.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房屋現由債務人親友及員工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2 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惟第三人稱係無償借用中,非租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 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 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 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 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