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982─1地號經地政指界稱,標的位於門牌號碼慶安街99號之後方,慶安街101號後方為拍賣標的980地號、980─1地號,惟因無法進入及通往,實際使用情形無法查明,依圖籍觀看均為房屋占用,占有權源不明,因拍賣標的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予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3.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該主張權利之人應於不動產拍定前向法院具狀主張。
5.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函復: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另未有該所核發建使照紀錄,另查本件執行標的乙標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坐落於拍賣標的。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不動產依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