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查封時,現場無人居住,存放有大量陶瓷物品,樓梯間 有漏水痕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物內擺放大量陶瓷物品,經債務人陳報為友人存放,會請所有人領回。如未領 回,則本件拍定清點遺留物程序恐會增加時間及費用,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 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