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19日現場執行時,唐姓第三人自稱為債務人之租客,租期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20日,租金每月新台幣18000元,房屋有漏水;另據地政人員陳稱,本件無增建,另原陽台改為房間。因租期屆至後,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另外成立之租約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雖於查封行為前已由第三人承租,但於查封後租期已屆滿,依最高法院67﹒8﹒29﹒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451條不定期限規定之適用,此時之承租人即屬無權占有,債權人毋庸聲請除租,即應予點交。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大樓管委會或規約、詳細內容為何、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實際金額為何等,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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