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2月7日現場指界時,38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關渡路56號建物之東方約60米處,有柵欄與關渡公園區隔,其上為樹林;656地號土地緊臨臺北市北投區知行路5巷19號建物北方,其上堆放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應買,各標分別標價,合併應買,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