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抵 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拍賣之2筆土地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210地 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保護區」、2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 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 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 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據地政人員指界,標的210及211地號土地相鄰,210地號土地位於編號:孝 義幹31-6右低3B5658AC45號電線桿西方約15公尺,211地號土地位於前述電線桿北方約135米。該2筆土地現皆作為墓地使用,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 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 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 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 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 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業經地政人員指界,惟仍請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又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 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實際坐落地點、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 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