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34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北投區大 度路三段301巷42號至50號建物,建物後方有棚架。44號至50號建物為一樓磚造 平房,42建物為二層磚造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