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19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0年3月9日、113年7月9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郭○錩(債務人兒子)在場稱,1037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作為儲藏物品之用,平時未居住於此,建物疑似為海砂 屋,有潮濕、木頭有膨脹狀況;經入內檢視,頂樓有增建(即5196建號建物),與1037建 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增建部分有衛浴設備,內部堆滿雜物。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43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判決所載,因本件拍賣標的陽台樓 板無防水功能,致1樓房屋天花板有漏水、壁癌等情,經1樓住戶即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修復漏水。經本院於114年3月4日赴標的址,由債權人僱工修繕完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六)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8月23日函覆:5196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 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